如何写作一份“好看”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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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是律师入行的基本功,可以分为说服类文书、意见类文书和表态类文书三类。法律文书写作有一定的难度,但是又非常重要,那么,如何才能写作一份“好看”的法律文书呢?
由新则发起的律师公益组织新空会,定期举行内部的线上分享活动「新空小会」,本期新空小会邀请到了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的韩雪主任,她从一个案例引入,详细介绍了法律文书应具备的基本品质。本文整理自她的分享,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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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的和功能的角度,可以将法律文书分成三类:
1. 说服类文书:如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目的是让法官接受我们的观点,反驳对方的观点,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2. 意见类文书:如果客户就某一个具体的问题,询问律师的意见,这时候我们所出具的文书即意见类文书。
3. 表态类文书:这一类文书在实践中不是特别常用。如针对特定对象的律师函、针对不特定对象的律师声明等。
那么,为什么我们强调要写作“好看”的法律文书?
首先,法律文书写作是律师入行的基本功。年轻律师的第一份工作任务,往往就是合同审查、写起诉状、在带教律师指导下写代理词等。写作工作看似简单,但要想做到充分表达、精准表达、迅速切中读者的关注点,是非常难的。
其次,写作可以给律师带来很大加持。文字可以突破时空限制,我们写作一份起诉状,将它层层传递到法官手里,这是口头表达没有办法做到的。更不用说律师在新媒体平台上发布一篇文章,能直接触达成千上万甚至10万+的读者。
法律文书写作有一定的难度,但又很重要。凡事皆有方法论,今天想跟大家分享的就是法律文书写作的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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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份法律意见书变“好看”的过程
这份法律意见书的背景大概是,客户要求律师审一份全面合作的框架协议,律师做了审查之后,交易对方又提出了两点修改意见,一是要求删除“已履行的部分,由双方按等份共有”这句话,二是对方认为落款处应该改为由授权签字人来签字。客户想要询问律师,能否接受这两点修改意见,而律师认为都可以接受。
之所以说这份文书“不好看”,在于三个问题:
1. 立场上,过于“单纯”
首先,我们是专业人士,我们的所有决策都必须基于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判断;其次,我们要服务客户,不能充当交易的“杀手”。但这些立场在文书中都没有体现出来,反而显得律师没有发挥太大作用,有点“墙头草”的感觉。
2. 事实上,没有全面描述
这篇法律意见书没有讲清楚前因后果、来龙去脉,如果不了解意见书背景的人,看完会感到疑惑。
3. 法律上,没有清楚的论理
意见书中没有讲清楚为什么可以接受对方的修改,也就体现不出律师的作用和价值。
于是,我们对文书进行了一些修改:
一是在开头做了一些事实上的交代,讲清楚这份意见书的背景。
二是在论理的部分,关于第一点修改意见,补充说明了律师同意删掉这句话,是询问过客户的意见且客户同意修改的,体现了律师对于客户立场的维护;而在法律依据上,合同的修改应该遵守当事人意思自治。无论是基于维护客户还是尊重法律的角度,删掉这句话都没有问题。
而关于第二点修改意见,律师补充解释了当时为什么要将“代表人”改成“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些单位是没有“法定代表人”这种称呼的,修改后更规范、更严谨。接下来,律师又表达出一个意思:对方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改为“授权签字人”,其实不是很规范严谨,但不影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于是,律师为了不充当交易“杀手”,并且在客户也无异议的情况下,认为这点可以修改。
可以看出,第二份文书基本上做到了既有立场,又交代了相应的事实背景,又对法律论理进行了详细的描述,比第一份更“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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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好看”的法律文书应当具备哪些品质?
一、站对位置
我们在写作文书时要考虑到方方面面的立场:
- 我们是专业人士;
- 我们要服务于客户;
- 为了促成交易/说服法官,我们还要考虑到交易对手/法官的情况。
为了站对位置,我们要做到:
1. 明确文书读者和写作目的
读者不同,先呈现什么后呈现什么,以及措辞的方式都不一样。有的文书需要把法条放在前面,而有的文书要先做一些事实描述。
另外,如果写作目的是进行严肃的表态,比如律师函,那么措辞就不能太软;如果是沟通协商函,我们希望和对方达成一致,措辞就不能太硬。
2. 对读者关注点进行适时回应
如果读者是客户,我们需要对他的关注点进行排序,把每个点都逐一回应到;但是我们在写答辩状,或者帮行政机关客户写行政复议答复书的时候,没有必要对对方说的所有内容,只要是认为不对的都逐一驳斥,特别是一些情绪化的表达。否则,有可能会模糊整篇文书的关键要点。
3. 不自以为是,不自说自话
律师必须以客户为中心,切忌自说自话,很多时候不是把法律说清楚就可以了,还要考虑到读者能否接受和消化。
读者不同,文书的呈现形式也不一样。
① 当读者是法官时:
法官的角色是居中裁判,他们最关心的是,你的诉求和观点是什么;提出诉求的依据是什么。如果我们代表原告,一定要明确请求权基础,写清楚每项诉求的法律事实依据、法条依据、合同依据分别是什么;法官还会关注事实问题。如果能把主张的事实归入到法律依据里,你的诉求被法院支持的概率就非常大。
给法官的说服类文章怎么写,分享两个技巧:
一是结构上,遵循结论优先原则。无论是口头表达还是文字表达,最节约时间最高效的方式就是把结论放在前面;
二是论理上,严格使用三段论。
② 当读者是客户时:
客户看文书时一定是有非常明确的诉求,我们要逐一回应客户的问题,并按照客户的关注程度进行优先级排序。
而在回应客户问题的时候,同样也要先上结论和观点,告诉客户怎么办;再摆事实、讲道理,说明这样做的原因。
举个例子,这是文书中一段内容修改前后的对比:
这份文书的背景是,客户询问律师能否解除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由于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事由,律师的答案肯定是不可以解除。
第一个版本的表述中,先说合同法是怎么规定合同解除条件的,再描述了事实:合同中没有约定客户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基于此,客户没办法解除合同。
而第二个版本调换了顺序,先进行了事实描述,再说法律规定,最后得出结论。
虽然版本二不是严格的三段论,但对于非法律专业人士来说,更习惯的思维方式是,先看到事实描述,再看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怎样,最后接受结论。相比法律依据,客户更关注事实。
我们经常写的另一类文书,是给潜在客户的诉讼策略分析,同样地也要求我们站对位置,坚持客户视角。对于这类文书,可以使用4步法来确定写作思路:
1. 潜在客户的诉求是什么?
2. 潜在客户对全部诉求的关注程度如何排序?
3. 针对不同诉求,我们可以分别提出哪些诉讼策略?
4. 按照我们的策略可以达到什么样的预期效果?
律师工作的本质其实是服务,法律是中立的,但律师不是。律师写作文书时,要“会共情,知世故”。
二、 写得明白
要想写得明白,既要关注宏观的布局谋篇,又要关注微观的法律论理。
1. 布局谋篇
布局谋篇要做到逻辑顺畅,非诉类的法律文书和诉讼类的法律文书在布局谋篇上不太一样。
非诉类的法律文书相对更考验情商,通常是写给客户或监管机关。在写作时,我们需要对客户的关注点进行关注程度从高到低的排序,逐一回应。
诉讼类的法律文书则更好掌握规律,通常会按照请求权基础或犯罪构成要件的逻辑来写。
布局谋篇强调宏观思维,如果在动笔前还没有完全想清楚如何进行宏观布局,从提高效率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采用“先列素材再整合”的方式,也就是说先把所有能想到的、要讲到的点都写出来,然后再进行二次整合。
2. 法律论理
“写得明白”的另一个技巧,是按照“总-分-总”的结构进行论理。
整体结构上,先表达观点或结论,再分开进行论述,最后再总结,加深印象。此外,每一个分段的内部也要用“总-分-总”的方式进行表达。同样的,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都不建议用“分-总”的方式表达,非常消耗受众的耐心。
在每一段的论述中,我们建议使用三段论的结构,即“大前提(法条)-小前提(事实)-结论”。但如果大前提非常复杂、不易理解,我们还需要对大前提进行解读。
举个例子:
张某要把房子卖给原告,但在交易过程中,由于张某对外欠债,房子被法院查封,原告作为买房人对法院的查封行为提出了异议。
本案中,判断异议是否成立的大前提是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且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如果我们对大前提进行解读,即原告所提出异议被支持的前提为:
1. 原告支付了全部款项;
2. 对房屋进行了实际占有。
而作为事实的小前提是,张某并没有获得全部的房款,且房子一直被张某占有。
最后得出结论,原告的异议不应被支持。
用这个方式呈现出来的文书,思路就非常清晰易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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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控制度,保证文书的高质量
为了保证文书的质量,我们建立了一系列的品控制度。
比如由擅长各类文书写作的律师担任“文书官”,帮助大家更好地写作;我们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审查标准,通过前端复审和后端抽查的方式来把控文书的品质。
由此,我们希望每一份文书都能尽量被独立完成、独立修改,避免了上级帮助修改文书造成的依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