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终止合同政策汇总: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

北京:需要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黑龙江:需要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 

四、关于劳动关系处理的有关程序问题

(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1)的书面形式征求职工意见。7日内职工未做出答复的,按终止劳动合同办理;职工同意续订的,应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15日内办理续订手续。

(四)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开据《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2),明确告知依据《劳动法》相应条款规定,职工与本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解除或者终止等事项;经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见附件3);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均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见附件4),作为职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以及职工档案转移的凭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应当写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的日期、社会保险费缴纳以及是否领取经济补偿金情况等,分别由原用人单位、职工档案接收部门及职工本人各执一份。

吉林:需要

《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除劳动者本人不同意续订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辽宁:需要

《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

第三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浙江:需要

《关于近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2

七、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九)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应当即行终止。甲方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就终止或续订的意向书面通知乙方。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湖北:需要

《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

四、关于劳动关系处理的有关程序问题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劳动合同双方应就是否续订劳动合同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续订劳动合同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劳动者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通知劳动者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宁夏:需要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劳动者退休的;

(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五)用人单位依法解散、破产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疆:需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决定》

十二、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满3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方应当在合同期满15日前作出书面答复。”

江苏第一次需要,第二次不需要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天津:需要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一、关于劳动合同订立

(四)劳动合同期满要及时续订

9.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决定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可以提前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参考使用附件3《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或期满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

十一

贵州:不需要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阳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同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十二

福建:不需要

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劳动合同续订

8、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满,若用人单位有延续劳动关系意愿,应提前十五天书面征求劳动者意见,劳动者应接到通知七日内作出答复,经劳动者同意,双方可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就有关内容进行协商,并采取书面形式,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终止

1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第一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满,若用人单位没有延续劳动关系意愿或经征求意见、劳动者不同意延续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如双方第二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满,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十三

河南:不需要

《郑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失效,已适用国家法律规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0年12月25日发布;2010年12月25日实施)已废止

十四

广州:需要

《广州市劳动局印发《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程序规范》的通知》1999

三、劳动合同终止程序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其他的法定约定终止条件出现,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向对方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五);劳动合同期满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后,用人单位应按本《规范》第四条的规定为职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五、劳动合同续订程序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其他的法定、约定终止条件出现,任何一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向对方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七),并及时与对方进行协商,依法续订劳动合同。

十五

济南:需要

《关于印发<济南市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2003

八、劳动合同终止和续订

(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向劳动者送达《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者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前十五日内办理续订手续,并在续订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十六

西宁:需要

《西宁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四、关于劳动关系处理的有关程序问题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开具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征求劳动者意见,合同期满前劳动者未作答复的,合同期满按终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者同意续订的,应于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按时与劳动者签订(续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劳动者原因未按时签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用人单位应解除其劳动关系。

十七

拉萨:需要

《拉萨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对劳动关系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应当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标准按照国家、西藏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

其他城市:无特殊规定

上海、安徽、湖南、江西、河北、内蒙古、山西、陕西、云南、重庆、四川、海南、广西、甘肃、广东(除广州)、山东(除济南)、青海(除西宁)、西藏(除拉萨)

无特殊规定,适用国家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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