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两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是否影响强奸罪的认定?

【案例】

老李经营了一家饭店,春枝在饭店隔壁经营一家茶社,两个人在接触过程中,不断眉来眼去,在相互都有家庭的情况下,建立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两年后的一天下午,老李趁着自己的饭店没生意,就偷偷溜到了茶社,要求和春枝发生性关系,春枝以白天人来人往为由,进行了拒绝。老李不予理睬,强行将春枝推倒在地,脱掉对方的衣服,意图立即发生性关系。

正在此时,有客户进来买茶,老李赶紧离开茶社。春枝委屈地痛哭流涕,客户立即拨打电话报了警。

老李被抓后,说他和春枝两人是情人关系,不属于强奸。那么他的说法对吗?

(以上内容,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仅作普法使用。)

【解析】

老李和春枝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但是在事发当天,老李违背春枝的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确实存在,涉嫌强奸罪。所以说,即使两人之前有过多次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也不影响强奸罪的认定,仅仅作为证据认定时的辅助因素加以考量。

结合到本案,老李已经实施犯罪,虽然说最终没有得逞,但是依然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说,大家不要以为是恋人关系、情人关系,就违背妇女的意志,那样只会让自己遭受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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