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自然资源部出台规定明确不动产抵押登记相关事宜
2021年4月6日,自然资源部发布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号),该通知全文共
有六条,主要对不动产抵押范围、是否允许抵押物转让、不动产登记簿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该通知的出台对于不动产抵押登记实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其一【明确不动产抵押范围】公益设施不得办理抵押。
《通知》第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但是需要注意一点,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六条规定,
上述非营利机构是可以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抵押的。
其二【明确是否允许抵押物转让应当登记】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 栏记载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情况。有约定的填写“是”,没有约定的填写“否”。
根据该规定,若抵押物登记为禁止或限制转让,则抵押物转让时必须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应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此时,抵押权人的权益能够获得较好的保护。若抵押物登记为可以转让,则办理抵押物所有权转让时,只需要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共同申请即可,没有抵押权人的参与。
其三【完善了不动产登记簿】《通知》第四条规定对不动产登记簿样式进行修改:1.在“抵押权登记信息”页、“预告登记信息”页均增加“担保范围”、“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栏目。2.将“抵押权登记信息”页的“最高债权数额”修改为“最高债权额”并独立为一个栏目,填写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所对应的最高债权数额。